二审判决订婚强奸案后,一起往日案件再度进入公众视线之中,在那般证据好像对男方较为有利的状况之下,法院所拥有的判决逻辑引起了被广泛的质疑以及不安情绪。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南昌某地那个针对锜某某的案件,其核心的具体分歧之处在于,法律针对“同意”所做出的界定。男方以及他的家属,拿出了事发之前和之后双方有着亲密互动的相关证据,费尽心思地想要证明性行为是在你情我愿这个基础之上发生的。然而,法院采用了另外的一套逻辑,觉得女方的同意是基于期待能够建立恋爱关系这一特定的动机。当男方在事后拒绝去确认关系的时候,最初的同意就因为“动机错误”这个缘由而失效了,进而被认定为是“违背妇女意志”。这样一种把情感承诺和性同意直接捆绑在一起的司法认定,在法学领域是存在不一样的声音的。
证据采信的天平倾斜
此案证据该如何取舍,这是又一个关键的争议要点。男方呈上了一系列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包含录音、监控视频以及聊天记录等,男方借此想要勾勒出在事发前后双方关系处于融洽状态,并且女方行为表现得较为主动的这么一幅画面。然而公诉方却指出,部分证据在取证方式方面存在着问题。最终呢,法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采信了女方事后所讲述的心理状态,像感到抑郁这类主观陈述,将其用作定案的依据。客观证据跟主观陈述在证明力方面的权衡,直接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
与大同案的本质区别
部分舆论把南昌案跟大同订婚强奸案作简单类比,然而两者在法律事实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大同案件里,性行为发生之际女方就存有明确的语言拒绝以及肢体反抗痕迹,并且事后马上报警,证据链相对完整直接。在南昌案中,性行为发生时没看到女方明显反抗,事后双方还有共同就餐之类的互动,女方报警是在男方拒绝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案的情节以及证据基础不一样,直接对比容易使焦点变得模糊。
法律理论中的“骗奸”困境
有这样一个案子,它触碰了一个长时间存在着的法律模糊区域,这个区域就是,当以恋爱、以及结婚作为名义去发生性关系,然而事后承诺却落了空,这种情况究竟是否构成强奸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占据主流的观点以及多数的判例都认为,仅仅是单纯的“骗色”或者“骗婚”这种情况,通常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这是由于此类情况属于道德领域范畴内的欺骗行为,并非是那种直接对性自主权造成侵犯的暴力、胁迫类行为。南昌案所做出的判决逻辑,被认为是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这一传统的认知框架。
公众的普遍焦虑与思考
案件持续引发热议,热度远超个案所属范畴,原因在于它击中了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焦虑。不少人在进行讨论,讨论话题是在日常恋爱交往里,倘若有一方事后反悔,或者情感期待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当初发生的亲密行为是否会一下子转变为犯罪的证据呢?这种担忧体现出公众对于法律边界清晰程度的渴望,以及对于自身行为可能遭遇不可预测法律风险的深深不安与焦虑。
二审改判的缓刑逻辑
被告人于该案一审时被判决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然而到了二审阶段,判决结果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且是缓刑三年的情况。此改判状态本身所蕴含的意义,表明二审法院针对该案件的性质产生了与一审不同的考量思路。依据相关法律展开分析可知,二审状况下有可能依旧认定犯罪事实是成立的,不过鉴于案件具体情形以及被告人在其中所呈现出的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判断,进而认定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这样一种呈现“实罪缓刑”特征的处理方式,乃是试图在全力维护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与有效回应社会大众所关切问题这两者之间探寻到一种平衡状态。
在情感交往里头,承诺和法律范畴里的同意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怎样去界定亲密关系当中那个人真实的意愿呢,又要如何去做,才能够不让法律变成情感纠葛之后用来实施惩罚的工具呢?欢迎来到评论区,把你的看法分享出来,要是你觉得这篇文章是有值得讨论的价值的,那就请点赞给予支持 。